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六號
- 原告
- 聯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進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琉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琉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