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聯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進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琉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琉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零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