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
巨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大鵬網具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大鵬網具實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陸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伍萬壹仟叁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