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巨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正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大鵬網具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大鵬網具實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陸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伍萬壹仟叁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賴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