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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
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隆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久

智欣企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柒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捌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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