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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五號

原告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賢財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丁○○、乙○○、嘉銘興業有限公司、高宏冷凍海產

有限公司、億頓企業有限公司、嘉銘興業有限公司、得宇企業有限公司、富明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玖萬零參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

肆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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