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八號
- 原告
- 巨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正村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添枝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萬元,應徵裁判費一十三萬五千二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十三萬五千一百五十五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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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