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 原告
- 大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進富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一元,應徵裁判費四萬
六千八百三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四萬六千七百九
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