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大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富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一元,應徵裁判費四萬 六千八百三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四萬六千七百九 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