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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
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源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佑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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