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五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五號
- 原告
- 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源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佑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