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九號 再審原告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雄 再審被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本 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八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