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二號
- 聲請人
- 博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四七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四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寶建醫院 陳森基 │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拾肆萬捌仟零叁│BR四六一六九七│ │ │ │ │行 │ │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