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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
益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四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四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姜姳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柒仟貳佰伍拾元 │AQ0一一四二一│  │
│ │         │州分行      │           │        │八       │  │
├─┼─────────┼─────────┼───────────┼────────┼────────┼──┤
│2│詮勝汽車材料行 林│陽信商業銀行自由分│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肆仟元     │AB三0三五二四│  │
│ │信男       │行        │           │        │一       │  │
├─┼─────────┼─────────┼───────────┼────────┼────────┼──┤
│3│晉泰汽車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潮州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貳仟壹佰壹拾壹元│PG四九八七三八│  │
│ │限公司 戴國濤  │行        │           │        │0       │  │
├─┼─────────┼─────────┼───────────┼────────┼────────┼──┤
│4│晉泰汽車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潮州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貳萬肆仟壹佰玖拾│PG四九八七三九│  │
│ │限公司 戴國濤  │行        │           │貳元      │六       │  │
├─┼─────────┼─────────┼───────────┼────────┼────────┼──┤
│5│王朝南      │高雄企業銀行東港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柒仟陸佰玖拾元 │GJ0一一一五六│  │
│ │         │行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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