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 聲請人
- 晟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孫偉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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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四八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四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徐威民 │臺灣銀行屏東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陸萬柒仟捌佰肆拾│AL五一四一0四│ │ │ │ │ │ │貳元 │七 │ │ ├─┼─────────┼─────────┼───────────┼────────┼────────┼──┤ │2│徐威民 │臺灣銀行屏東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陸萬柒仟捌佰肆拾│AL五一四一0四│ │ │ │ │ │ │貳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