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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優泉民生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四號 聲 請 人 優泉民生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五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五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B法   官 潘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貳萬柒仟叁佰元 │JC三六00四八│  │ │ │司 吳雨庭    │行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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