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五一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五一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宗輝      │彰化銀行東港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萬貳仟叁佰元 │0000000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