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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附表: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壹  │壹仟  │   │ │ │               │六             │   │    │   │ ├─┼───────────────┼──────────────┼───┼────┼───┤ │2│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壹  │壹拾柒 │   │ │ │               │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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