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附表: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壹 │壹仟 │ │ │ │ │六 │ │ │ │ ├─┼───────────────┼──────────────┼───┼────┼───┤ │2│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壹 │壹拾柒 │ │ │ │ │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