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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羅心芳翁世容林雅莉

  • 當事人
    屏東縣政府祥弘營造有限公司文竑營造有限公司立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祥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 代理人 己○○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敬信律師 樓嘉君律師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立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   告 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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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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