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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阮世賢吳思怡凃春生

  • 當事人
    仁鴻企業社亞訊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仁鴻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陳意青律師 被 上 訴人 亞訊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吳思怡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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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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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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