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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
台灣皮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忠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律師
被告
台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藍騰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炳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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