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 原告
- 鎮屏南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銘
- 原告
- 金陽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政 住
- 被告
- 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添 住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陸拾萬零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