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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
鎮屏南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原告
金陽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慶政 住
被告
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瑞添 住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陸拾萬零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中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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