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梁成金、林文石
-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 被告杉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耀郎 被 告 杉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杉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杉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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