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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林文石

  •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 被告
    杉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耀郎 被   告 杉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杉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杉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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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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