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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 萬零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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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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