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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丞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炳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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