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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八號

確認債權金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八號

原告
綠森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黃貴玉
原告
甲○○
被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柒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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