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八號
- 原告
- 綠森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黃貴玉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高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柒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