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雲來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國璋
- 送達代收人
- 洪耀臨律師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