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
大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明洋鐵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捌仟零陸拾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明洋鐵材工程有限公司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規定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十一日、十六日、十七日分批向原告購買總價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五萬八千零六十元之鋼筋,原告並依約指示上游廠商直接交付予被告,詎被告受領後竟未依約給付價金,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復未以任何書狀提出答辯。

四、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鋼筋買賣契約,原告並已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而未獲對待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發(出)貨單六紙、地磅憑單二張、估價單一份及附表所示支票四紙暨退票理由單為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即附表所示被告用以支付貨款支票中,最後到期者之發票日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松檀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附 表 】┌─┬──────────┬────────┬──────┬─────┬─────────┐│ │發 票 人 │ 面額(新臺幣) │ 發 票 日 │ 票 號 │付 款 人 │├─┼──────────┼────────┼──────┼─────┼─────────┤││明祥鐵材工程有限公司│七九五、000元│年月日│GCC0000000│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劉雪嬌 │八六二、0六0元│年月3日│GCC0000000│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明祥鐵材工程有限公司│七九五、000元│年月3日│GCC0000000│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明祥鐵材工程有限公司│ 六、000元│年月3日│GCC0000000│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