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一、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 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蘇碧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朝清水產養殖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潮州分│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陸萬元 │FC四四八四七二│ │ │ │司鄭金桂 │行 │ │ │二 │ │ └─┴─────────┴─────────┴───────────┴────────┴────────┴──┘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 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 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 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