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二號 聲 請 人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山 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新忠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蘇碧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