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二號 聲 請 人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山 一、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 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蘇碧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新忠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伍仟叁佰壹拾肆元│AR0二二五七四│ │ │ │ │東分行 │ │ │八 │ │ └─┴─────────┴─────────┴───────────┴────────┴────────┴──┘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 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 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 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