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號
- 聲請人
- 駿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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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屏東簡易庭~B法官 孫國禎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駿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捌仟肆佰陸拾捌元│AP四六0九六一│││ │司 陳韻丹│行│││六││└─┴─────────┴─────────┴───────────┴────────┴────────┴──┘--------------------------------------------------------------------------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