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祥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 代理人 己○○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敬信律師 樓嘉君律師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立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 告 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