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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羅心芳翁世容林雅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告
祥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複代理人
林敬信律師
複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複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告
立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告
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雅莉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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