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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羅心芳翁世容林雅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
立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肆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雅莉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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