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立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肆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