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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營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
    楊鑫開發營造有限公司丁華菁即金典工程行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營字第八號 原   告 楊鑫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華菁即金典工程行 被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縣三重市,且兩造就工程款之付款方式僅於工程 合約書第七條約定,由被告直接撥入帳戶,並無付款履行地之約定,此見原告提 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即明。故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羅心芳 ~B法   官 許蓓雯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 千元。 ~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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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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