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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營字第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營字第八號

原告
楊鑫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丁華菁即金典工程行
被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縣三重市,且兩造就工程款之付款方式僅於工程合約書第七條約定,由被告直接撥入帳戶,並無付款履行地之約定,此見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即明。故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羅心芳~B法官 許蓓雯~B法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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