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營字第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營字第八號
- 原告
- 楊鑫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丁華菁即金典工程行
- 被告
-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台欣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縣三重市,且兩造就工程款之付款方式僅於工程合約書第七條約定,由被告直接撥入帳戶,並無付款履行地之約定,此見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即明。故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羅心芳~B法官 許蓓雯~B法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