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53號
- 上訴人
- 仁鴻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敏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意青律師
- 被上訴人
- 亞訊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鍾夢賢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53號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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