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仁鴻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陳意青律師 被 上 訴人 亞訊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吳思怡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