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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阮世賢吳思怡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53號

上訴人
仁鴻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上訴人
亞訊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吳思怡

法 官 凃春生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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