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第一○四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第一○四號
- 聲請人
- 太偉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民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