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太偉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民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 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 ~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