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 原告
- 台灣皮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忠
- 送達代收人
- 邱芬凌律師
- 被告
- 台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藍騰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