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 萬零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