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 告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丞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柒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 ~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