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0號
- 原告
- 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有巢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巢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有巢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