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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0號

原告
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有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有巢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有巢營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0號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同年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三張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楊中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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