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阮世賢陳松檀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被告
久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珍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楊中琪

書 記 官 劉音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