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37號上 訴 人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南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4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