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南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4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