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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
吉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
年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潘瑞仁      │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肆仟捌佰玖拾元 │SB六五五八二八│  │
│ │         │行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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