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 聲請人
- 吉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 年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潘瑞仁 │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肆仟捌佰玖拾元 │SB六五五八二八│ │ │ │ │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