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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東憲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193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1,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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