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憲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193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1,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