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里農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上訴人里農事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4,66
8 元,應繳裁判費21,250元,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928,924
元,應繳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