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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羅心芳葉力旗邱玉汝

  • 當事人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景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景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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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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