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宏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友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和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肆仟陸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