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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履行協議書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羅心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宏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友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和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肆仟陸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心芳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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