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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中琪

聲請人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中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新忠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93年7月31日 │5,314元       │AR0000000 │    │
│    │公司        │銀行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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