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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中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新忠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93年7月31日 │5,314元 │AR0000000 │ │ │ │公司 │銀行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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