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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75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促字第27524號

債權人
亞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亞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亞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債權證明文件。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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