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75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促字第27524號
- 債權人
- 亞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亞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之1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亞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債權證明文件。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促字第27524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亞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債權證明文件。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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