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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南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宋惠蓉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張豐顮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項,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詳有明文。

二、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及繕本,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1項 ,裁定如主文。

【附 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 項但書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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