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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告
詮日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林
被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楊中琪

             書記官 劉音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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