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53號
- 原告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愿
- 送達代收人
- 邱瑞明
- 被告
- 益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珠
- 被告
- 乙○○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